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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权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不行使赎回权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6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55号文核准。发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完成初步询价,原计划于2016年8月17日进行网上路演。 因发行人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暂停原计划于2016年8月17日举行的网上路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2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294.59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5元/份
ST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工作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元道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火箭”、“公司”)进行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实施本次培训前,中金公司编制了培训材料,并提前要求中天火箭参与培训的人员了解培训相关内容。 本次培训于2023年1月6日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结束后,中金公司向中天火箭提供了讲义课件及相关学习资料以供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