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
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小产权拆迁补偿政策)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能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在北京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该部将在调研清理试点的同时,杜绝小产权房蔓延,为规模清理做准备。 今年将杜绝小产权房蔓延。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在北京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该部将在调研清理试点的同时,杜绝小产权房蔓延,为规模清理做准备
记者2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部近期将组成15个抽查组,赴全国各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国家级抽查。 国土部此前公布资料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为97%,其中有24个省份的发证率在95%以上,6个省份在90%-95%之间。目前,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绝大多数地区已经进入成果检查验收和阶段性总结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广福东街426号东阳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邮编:322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竹山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竹山县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已对《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现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在限期内以书面、电话、当面咨询等方式交有关单位。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加强鹿寨县城乡规划的宏观管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规范建房条件和建房审批管理程序,提高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水平,我县起草了《鹿寨县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鹿寨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是各项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目前农村建房中,违法占地建房、擅自扩大建房的主要因素和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是村民规划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或不了解,随意、盲目进行建设,导致规划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