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2021年5月25至27日,电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会议暨2021电力科技成果“金苹果”奖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类晋级复审在西安成功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主办,我司董事长何志欣先生受邀出席会议并进行发言。共同与会嘉宾还包括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副会长王聪生、知识产权研究专家徐莉莉等电力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专家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就是劳动纠纷,处理好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免去打官司的麻烦。劳动争议先行调解不成功怎么办,是不少当事人的烦恼,因此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争议先行调解不成功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解释,希望帮助到您。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被视为可以在包含该条款的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自治协议. 这种推定通常被称为“可分离性”或“可分离性学说” 根据该条款,仲裁条款是“独立合同”,其效力和存在独立于实体 […] 在当今的数字世界中,网络攻击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国际仲裁也没有受到影响. 与此相反的 国际仲裁很容易受到网络攻击. 这可以通过其本质和基本原理来解释 即隐私 保密 程序的灵活性以及多个参与者和敏感数据的参与. 在 2015 例如 […] 上 1 ** 巴黎一个新的上诉法院开庭. 类似于其他欧盟城市的法院[1] 该商事法庭使用英语和普通法惯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它还听取了下级商业法院的上诉[2] 涉及外国企业或外国法律. 它还期望最终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 […]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塞尔维亚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流行方法,是州法院的替代选择 诉讼程序进展缓慢,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做出最终判决. 塞尔维亚的仲裁制度在 在 2006 塞尔维亚政府通过了新的《塞尔维亚仲裁法》 现代法 […] 地中海企业V. 双龙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9届美国上诉法院的仲裁协议中对“在此之下”一词的解释 (198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5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刘金良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6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北京市关于《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和《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旨在加强和规范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在上述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服务品牌,统一全市调解组织调解标识,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4】234号)。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解读调解组织标识的涵义
[编者按] 2015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批复全文如下: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以及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致使部分当事人对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仲裁的管辖、仲裁的执行等问题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引发诸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现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修正条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提请仲裁时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为高效便捷处理金融借款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星作(深圳)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观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2】449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375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89号西门正中时代大厦A栋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