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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移动应用程序可以使用无服务器架构吗? 除 Web 应用程序外,无服务器架构还可用于构建移动应用程序。通过采用无服务器后端的混合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可以结合无服务器计算的优势,发布能够在几乎任何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上像本机应用程序一样运行的应用程序。随着用户群增长,可以便捷地扩展无服务器移动应用程序
会谈时,有许多家长说对孩子常在学校被老师投诉懒散和上课不专心而感忧虑,甚或会立即带孩子去见医生做评估测试,想了解孩子是否与众不同,又或患有过动活跃及读写障碍等行为异常的可能性。我不反对家长有这探索的精神,但在为孩子安排这些测试之前,有否想过“如何为孩子作心理准备,而不致担心自己是否得了不治之症呢?”我曾与一位闷闷不乐的7岁小男孩对谈,他说曾为妈妈的这些行动而感到忧心,“我好担心要打针、住院治疗,见不到妈妈。”原来,他是在不知情下被安排去见精神科医生,而他的父母都认为没有必要让儿子知道此事,“儿子知道得愈少,就愈能减低他的焦虑
开南商工广告设计科第29届毕业展暨校友联展-“新生报到” 创立于民国六年的开南商工(前身为台湾商工)是台湾第一所私立职业学校,创校迄今102年,并有“台湾工商界巨子摇篮”的美称,孕育无数对台湾经济起飞及发展的工商界优秀人才。 台北市开南商工开南商工广告设计科创立31年,本科融合艺术与商业的教学,利用文字、图学摄影、色彩、印刷交互使用深浅有度、层次明显,视觉效果的传达与突显,带给感观与视觉的刺激,进而将设计成果带入生活。开南广设科曾六度荣获全国学生美术比赛平面设计类第一名,亦曾多次为国庆庆典设计Logo、荣获总统府指定贺卡设计…等
耶稣是否只是睡了,假装死去?“空坟墓”的解释,可能是妇女去错了坟墓?耶稣是否只是受伤昏迷、几天后苏醒,门徒便以为祂真的复活了? 以上种种怀疑和猜想,确实对基督信仰造成一定的冲击。既然耶稣的死、埋葬与复活对信徒来说是如斯重要,那么我们又怎能将“耶稣谜团”简单地搁置一旁? 本书两位作者是新约研究的著名学者,他们分别从考古学、文化研究、圣经研究等进路,全面审视耶稣受死、埋葬与复活的相关证据,同时指出为何某些假说和见解缺乏历史可信性,且进一步认定新约福音书是翔实并可信的历史见证,最终帮助读者揭开耶稣最后日子的真貌。 耶稣的受死、埋葬和复活不是纯粹的神学概念,而是实在的事件,这些事件唤醒人们的信心,也引发后来的神学探索
思考之必要,遇合之偶然:德勒兹与普鲁斯特的“学徒锻炼” 本书以二〇一九年十月份于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举办的同名会议为基础编辑而成。各章选定一组德勒兹哲学概念或关键词,并在翻译问题的轴线上展开具体论述。不管作为实践的行动、概念的铺陈,甚或文化上的效应,翻译本身便是多义的,而本书各章节也希望能展示哲学概念翻译的多重面向
3月20日,李瑞美及曾玉萍两位副主席代表香港女教师协会出席由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举办的 “2016香港各界妇女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晚宴。 晚宴由特首夫人梁唐青仪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主礼,与会者都是妇女组织的负责人。林司长在演讲中,慨叹男女平等一事谈何容易
什么是深近视? 深近视是一种较严重的情况,在深近视的情况下,眼球因过长而对视网膜构成拉扯压力,会导致出现视网膜撕裂甚或脱落的情况。视网膜下亦有机会出现异常新增血管,有机会引致视力受损。患有深近视的人士应定期接受全面的放瞳眼底检查,及早发现和治疗相关问题,有助预防视力受损 易患上近视的一群? 受近视影响的群组,包括成人及儿童
英国金融时报对Bitcoin的看法,第一段使用的经济逻辑与我说过的几乎一模一样: 而从经济史或投机史的观点来看,其实这类投机项目政府也不需要介入。 有学者研究郁金香炒作、南海股票炒作乃至于英属东印度公司股票炒作等等投机事件,只要投机本质维持在单纯金融游戏,不影响实质经济生产力的结构性安排或风险移转的话,那么泡沫再大,破掉时都不对实体经济有伤害,只是少部分参与人士的财产移转从而几家欢乐几家愁。细想一层,这本质跟赌博造成的财产移转效果是一样的
我们知道,要想考上心仪院校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想上MPAcc院校更是难度更大,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场竞赛实在凶险、艰难。而中国历来有句古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事情,有准备不一定会成功但是没有准备一定会失败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