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
本院分子生物研究所薛一苹研究员,致力于研究神经细胞形态生成的分子机制,并借由形态调控的机制探讨神经发育及退化等相关疾病的成因,获颁第15届永信李天德医药科技奖“卓越医药科技奖”。此外,本院生物医学研究所胡哲铭助研究员及分子生物研究所陈俊安副研究员,则荣获旨在鼓励45岁以下杰出医药科技研究人才的“青年医药科技奖”。 而本院李志展、庄育嘉(以上两位皆为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陈刚健(生物化学研究所)等3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则获颁“杰出论文奖”,鼓励其在就学期间的研究发现
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请查照转知所属会员。(自2017.3.29起停止适用) 主旨: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
荷兰政府警告称,欧盟不应积极创建欧洲芯片制造生态系统以实现自给自足,因这过程中将造成与全球半导体供应链脱钩。 荷兰认为,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最有利于欧洲的利益,该生态系统仍然专注于吸引投资、加速创新和增加市场价值。多元化和相互依存促进弹性并防止片面依赖
4. 112.03.03 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补助科技研发计划实施要点”,名称并修正为“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补助科技研发计划实施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行政规则 5. 112.03.02 修正“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处理要点”第十七点、第十八点,并自即日生效。6. 112.03.01 修正“科技部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推动园区环境保护及政令宣导活动经费补助实施要点”部分规定,名称并修正为“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推动园区环境保护及政令宣导活动经费补助实施要点”,自即日生效
财团法人天恒文教基金会基于‘让天堂在人间’的信念,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精神,于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应运成立。 发起人王菊前辈等众多秉受天德的先贤们,因感于世风败坏,功利导向的社会不可坐视,乃大声疾呼各方善心大德;不能仅修己圆满、独善其身,而当积极的投入社会、关怀社会,终获广大道亲响应,设立天恒文教基金会,希望以基金会运作模式成就众人宏愿,为关怀社会跨出踏实的步伐。 基金会之兴办秉持复兴中华文化之职志;在平凡中以更广大的心、更宽远智识服务人群、关怀社会;希望古圣先贤之风,能粲然复明于今,更期冀每个参与者能满载喜悦、充满信心,并肩携手成就"让天堂在人间"的理想与希望
脸书从虚拟现实(VR)再聚焦扩增实境(AR) 浏览次数:5104| 欢迎推文: 脸书于一年一度的开发者大会宣布采用了聚焦于智能手机相机的新平台,向扩增实境迈出了第一步。此外,还发布了Facebook Spaces,这是虚拟现实的第一个社交网络体验。 由于受到Pokeman Go与Snapchat Filter的启发,网络巨人正在朝向扩增实境的前进
交通部部长林佳龙11日于高雄市茂林区茂林生态公园为发起全台紫斑蝶迁徙廊道的永续发展行动计划。 高雄市茂林区周边是紫斑蝶迁徙的度冬主要区域,壮丽的“台湾茂林紫蝶幽谷”渡冬景观,及“清明蝶仔”北飞现象的紫斑蝶岛内迁徙现象,咸为在地赏蝶人、蝴蝶保育专家及部落居民关注。 近十年来,由于交通部观光局及高速公路局相关单位的长期关注与监测,紫斑蝶冬、春迁徙的路径及规模也日渐明朗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2022年“Taiwan-Janssen合作计划”研究提案征求公告,欢迎有兴趣者提出申请。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自即日起至本(111)年5月23日(一)下午5时止,办理“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补助研究及模场试验专案”公开征求作业,请转知所属单位踊跃提出申请。 教育部 “111-112年双语数位学伴计划”伙伴大学实施计划及计划申请书(如附件),申请学校请于期限内备齐文件以线上及纸本方式函报本计划营运中心,请查照
公益财团法人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2015年度日 本交流协会经费资助办法” 国际交流中心2 主旨:公益财团法人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2015年度日本交流协会经费资助办法”相关讯息。 一、依教育部103年11月7日台教文(四)字第1030163052号函办理。 二、旨揭经费资助办法系日本交流协会以公开招募方式,针对“日本与台湾之研究者等在日本或台湾举办法学、经济、社会、文学等相关领域之演讲会与研习会;在日本或台湾举办之国际会议与研讨会;为介绍日本文化而在台湾举办之展览活动;为介绍日本文化而在台湾举办之戏剧、音乐、舞蹈、传统艺能等公演”,提供部分经费资助
财团法人透过技术移转、现金投资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关联事业之股票,是否受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限制? 答:财团法人因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现金财产、技术抵充出资)而取得股票,因属共同行为或单独行为,并非属本条项第5款所称购买股票之情形。另财团法人如为公司之发起人,因公司法第128条已有特别规定,仍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128条规定办理。至于财团法人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才又认购出资(包括以现金财产、技术抵充出资)所取得之股票,因涉及购买仍应适用本条项第5款规定 (摘自“法务部108年4月10日法律字第10803505170号函”-本函全文可于本部万维网点选“法务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