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条
职场上,女性员工因为怀孕、生产而被迫离职的事件,时有所闻
职场上,女性员工因为怀孕、生产而被迫离职的事件,时有所闻,尤其近两年经济不景气,孕妇更是成为企业精简人事的首要对象,其实,这不但非常不公平,而且也是违法的。 如果女性员工因怀孕而被迫离职,就构成“性别上的就业歧视”,因为在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的规定中:“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因此,公司不但不能因为怀孕解雇女性员工,也必须给付应得的薪资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 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