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查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明觉镇华丰村6社桃树岩至养殖园区道路硬化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昭府办函【2019】60号)。按照批准的《广元市昭化区明觉镇华丰村2019年度通组道路及园区道路硬化建设实施方案》,该项目现面向全社会公开以固定价比选方式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人参与项目比选。 一、比选项目概况: 社道路硬化:华丰村6社桃树岩至鸡场养殖园区道路硬化共0.85公里,项目投资约25万元
证券简称:红旗种业 主办券商: 国都证券 江苏红旗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江苏红旗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胶景阳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勐满第一制胶厂土地及建构筑物使用权实行公开招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云胶景阳公司勐满第一制胶厂位于勐腊县勐捧镇勐满,土地总面积为11191.69㎡,使用类型为划拨,工业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外“五通一平”。(资产明细清单见附件) 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
一、 为健全中华民国童军总会(以下简称童军总会)财务,特拟此政策。 二、 理事会基于会计财务管理之需要,应聘任财务专业人士,组织财务委员会。对于童军总会之募款、基金控管、财务规划及财产登记稽核等,做规划与执行
本文摘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区管委会:为检验上海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于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大检查的通报》(国办发清电〔2013〕16号)和2013〕378号)拒绝,近日,市消防委制订了《上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竣工验收办法和竣工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求严苛对照文件,严肃抓好贯彻落实及各项备查工作。此通报
离职报告不给批准可以直接走吗? 1、劳动者离职时公司不给批,如果已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单位,到期后可以直接走;如果在试用期,则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后,到期就可以走;但如果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解约方式,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才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位于开发区承德路与枚乘路交叉口东北角(原听雨轩咖啡吧)房屋对外招租,面积960㎡,采用“租金+经营分红”的方式合作经营,每年保底租金不低于20万元,经营分红不低于3%。 三、房屋用途及要求: 1、房屋只作为合法生产之用,不能从事危险品仓储、有毒、有害、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等行业,也不能进行各种废品回收。 2、房屋在使用中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管理单位规定执行,并按时足额交纳管理单位各项费用
1名(候补2名,候补期间3个月,自遴选结果名单确定之翌日起算) ■国内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社会工作相关科系者尤佳。 ■具沟通协调、电脑使用、资料统计能力。 ■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第1项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