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原告汪X诉被告汪X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被告汪X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婚姻生活中,不少夫妻或情侣为了家庭和双方关系的稳定,往往会约定签“忠诚协议”。可这些“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的有效,有的无效,那么哪些是有效的“忠诚协议”呢?本期编发的几个相关案例或许能给你释疑释惑。 案例:李女士因丈夫出现婚内出轨而将其告上法庭
“办理了协议离婚,但是后悔当初的决定怎么办?能不能反悔?这个问题就让找法上海婚姻律师为您整理的知识来帮您解答吧。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可否要回?儿媳可否继承遗产? 从古到今,我国就有在缔结婚姻的时候,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聘金的习俗,这种聘礼、聘金就是彩礼,现在在农村,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俗依然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那么法律对于彩礼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6年初,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半年后双方觉得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6月底,赵某正式到李某家,李某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给了赵某5千元红包见面礼,之后双方约定了婚期,赵某家提出彩礼的要求,最后商定彩礼十万零一元,黄金首饰有一对手镯、一对耳环、一条项链,一个戒指,价值大概5万元,以实际购买的为准(后来实际购买了5.2万元),酒水和糕点钱1万元。临近婚期,双方分手不再结婚了,李某向赵某家提出返还上述所有费用,赵某只同意返还彩礼,见面礼已经买了双方结婚的衣服,酒水和糕点的钱自己还垫付了5千多,并且分了一半给李某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摘要:10月27日下午,府东社区积极开展了一场法律专场巡回演唱讲座,是由市妇联、街道妇联联合举行的。来自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姚祎颖律师,用非常简单易懂的语言,为前来自学《反家暴法》、《婚姻法》和其他妇女权益的居民朋友们积极开展了一次精彩绝伦的普法巡回演唱讲座。精彩的案例、丝丝入扣的分析,将现场的听众们注意力牢牢地逃跑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在分则中增设了婚姻的无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本文摘要:简介: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由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由被告杨某与王某之女。某日,被告杨某因经商必须资金,向原告易某借款160万元,并誓约3月后偿还。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由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由被告杨某与王某之女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
男子离婚后一直没给抚养费,两年间欠下5万元。近日,男子5岁的儿子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男子答应分期给付,并协议表示如果不按约履行,儿子可申请执行一次性给付剩余拖欠款项。 男子李某与妻子朱某于两年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说好儿子由朱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那么对于夫妻间非法同居的定义是怎么解释的?对非法同居怎么分类?非法同居怎么判?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