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
教育部7月27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指出,当前正值高考招生录取阶段,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通过炮制并不存在的学历教育“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发放虚假大学录取通知书,骗取考生钱财。近年来,教育、公安、网信等部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野鸡大学”开展的违法违规招生活动。 为此,教育部提醒考生和家长,不要相信任何“走捷径”“不用填志愿”“低分上名校”等谎言,在报考高校或接到高校录取通知书时务必做到“三核查”:一是核查学校
被告人张某是台山市广海镇人,因平时游手好闲,花钱大手大脚,常常入不敷出,为满足个人花销需要,遂萌生了骗租汽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的念头。随后,单独或伙同许某一起共同作案共诈骗涉案金额66万余元。 据张某交代,去年8月至11月间,其多次编造各种需要用车的借口骗取亲友的信任,诱其亲友向其借出驾驶证或身份证,并为其担保或成为名义上的租车人,先后与台山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以租用汽车为名骗走不同品牌汽车10多辆,经鉴定总价值约93万多元
贷款必须是他自己的身份信息,才能申请。芜湖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在大学当中,我们所有的生活都是要有经济支撑的,作为家长,肯定是会给自己孩子一笔生活费,但是有的人的生活费多,有的人生活费少,有的时候生活费并不是特别雇用,比如在有的二线一线城市,它1500块钱的生活费并不是特别够用,仅仅够自己的吃饭。甚至有的时候我连衣服和出去社交都完不成,那么肯定会有人考虑到家教。因为家教是挣钱快而且比较轻松的活,但是,大学生做家教很多容易被骗,怎么才能避免自己被坑? 作为一个大学老学长得我来讲,我确实武汉家教做过家教也被骗过,而且被骗的很惨,当时被骗了1200块
记者董柳、通讯员钟紫薇报道:16日至1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杨钦等3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传销参与人达7万多人,涉案金额9亿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钦、陈某龙等人以深圳市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发“华夏传承”手机APP软件,以推销白酒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高息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并以会员的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入院记录还显示,李延明有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左肾萎缩病、吸入肺炎等。8月3日,西安中心医院以“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将李延明收住入院,并于当日进行开颅手术。 此外,该申请书还称,李延明涉嫌的开设赌场罪不涉及暴力犯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健康常识解开假降糖药的美丽外衣《新闻》 虽然假降糖药总是披着各种各样的美丽外衣,让“糖友”们防不胜防,不过,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方法辨认出来的。 目前,市面上不同牌子、不同价位档次的降糖药可谓遍地开花,这让糖尿病患者在治疗上有了多种选择,可谓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可是,在铺天盖地的、功效被吹得神乎其神的降糖药广告背后,到底哪一种药对降低血糖真的有效-面对摆在眼前的名目众多的降糖药,糖尿病患者如何选择才不会白白浪费银子而延误病情呢-有“糖友”为大家奉献了5招识别假降糖药的方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江西上犹一90后扶贫干部贪污53万余元获刑4年【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逊报道:9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近日,上犹县一名“90”后的年轻扶贫干部邹某,不想着好好干事创业造福群众,竟然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精准扶贫资金的主意,短短十个月时间,其巧立名目,瞒天过海套取扶贫资金五十余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邹某因犯贪污罪,获刑四年。 上犹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1994年生,现年24岁,原系上犹县某乡政府扶贫专干
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再次提示!关于专利和商标文件“到付”的骗局》,再次提醒公众,不论是“专利书”还是“商标公告”,如果让您支付快递的到付邮费,均是不法分子利用网上已公开的信息骗取钱财,一!律!是!骗!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官方书件均不需要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如您要查询相关的文件信息,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在相应的应用系统中查询。 202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了《关于“专利文件快递到付骗局”的重要提示》一文,提醒企业和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近日,我局收到社会公众反馈,多家企业及专利代理机构收到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邮寄、名为“专利书”的到付快递邮件,到付金额为25元或30元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