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向该信息制作单位申请获取。被申请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首先明确信息制作单位(请见上表),并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信息制作单位提出申请
中国政府将“智慧城市”定义为“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总体而言,关于智慧城市的政策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与政策,包括政府长期规划、建设方案、引导意见、项目管理方法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区)、市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向该信息制作单位申请获取。被申请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首先明确信息制作单位(请见上表),并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信息制作单位提出申请
1.负责拟订省局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综合协调机关工作。 2.负责省局全省性会议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承办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负责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草拟全省气象工作综合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负责省局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全省气象部门督查督办工作
2014年,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和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精神,我局以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积极主动公开为原则,以门户网站和政府OA公文系统为载体,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一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修订完善《平阳县科技局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经分管领导及“一把手”审签后,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进行网上公开。2014年在科技信息网的基础上,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性文件3条、本地科技动态信息26条、通知公告29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对兰考县的电子政务现状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学习了先进地区的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吸纳财政局、司法局等单位的政策建议,同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工作。 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节约、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度,全南县统计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夯实主动公开工作基础,规范公开流程,健全政府信息全链条管理,深入推进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公开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主动公开,全面落实。2019年公开政务信息29条,其中政务动态21条,统计数据7条,同时,按期公布我局发布的信息动态,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欲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事项进行公证的,应当携带的材料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等。2、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