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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
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国务院200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审批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