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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余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20.4元; 二、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8月5日的透支利息为4947.62元;从2019年8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383.97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平、甘英全诉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9日起计至2018年7月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四、被告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峭榕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