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广东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加快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汇发〔2020〕1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明确提出的“强化人才培养质量”“加大过程性考核”“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主要分为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和实验实践课程两类。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是指只讲授理论知识或包含课内实验的课程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等7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五、《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 《地表水环境品质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6项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局联合印发《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财社〔2018〕1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2日起实行,试行3年。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市累计(2018年-2022年)投入专项经费8958.5万元,补助住院医师3762人次。该项工作得到了市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培训学员的高度肯定
新2体育官方网站(中国)责任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等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确保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开展了关于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各单位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因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相抵触,决定废止《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乌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节的通知》(寻府发[1999]58号)、《中共寻乌县委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乌县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寻字[2006]8号)文件。 地址:寻乌县东江源大道1号 邮编:342200 电话:07972831231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海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海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保留拟修改市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标 题: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保留拟修改市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