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
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2017年版废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权力运行、简政放权,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年内我们对《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进行了修订,经市国资委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2017 版)》予以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相关材料电子版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办事流程参见《天津市国资委行权履职行为流程图》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2〕97号) 市管企业3-5年中期发展规划审核报送材料:(一)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二)决定和审查规划的程序性文件;(三)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四)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我单位关于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钱库镇D-4-14地块住宅商品房基建项目燃气工程招标公告,第一次于2022年12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第二次于 2022年12月30日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二次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投标家数均少于三家。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西安的验资报告是否存在有效期? 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中,均未对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1995年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2004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该文废止)第6条,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此外,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明确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021年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以下简称《导则》)印发实施。《导则》是对国办发﹝2020﹞33号文件的细化落实,规范特色小镇发展,纠正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对质量效益指标和底线红线提出明确要求。 《导则》细化了特色小镇清单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为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和《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台府办〔2021〕6号),市政府对2022年8月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9件,其中有2件因情势变更需要进行修改,没有文件需要废止、宣布失效、确认违法或无效。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