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
为深入贯彻《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团体标准在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启动2019年团体标准立项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附件1),报送至联盟秘书处。 2、联盟秘书处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审查,并在网站进行公示;统一组织编制。 附件2.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中国银行出台了《中国银行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三十条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意见”),“十四五”期间,该行将提供2500亿元融资额度,满足贵州重点项目建设需求。 “三十条意见”从总体思路和战略定位、提供差异化支持、助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创新举措强支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等六大方面做出了详细部署,为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抢抓业务机遇、金融支持贵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工具。 作为国有大行在黔机构,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切实担当社会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2022年以来已累计投放贷款211.07亿元,为贵州经济行稳致远积极贡献中行力量
国家发改委印发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指南将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基础上结合上海市情况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从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外商投资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24条稳外资措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助于对冲疫情影响持续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和稳定外资。 现将《若干措施》印送你们参考借鉴
餐饮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行业,是满足民需、改善民生,吸纳就业、带动消费的产业。国务院明确提出重庆市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业,建成会展之都、购物之都和美食之都。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打造美食之都,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措施,是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文摘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财教[200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强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保证资助工作成功实行,财政部、教育部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财教[200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强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保证资助工作成功实行,财政部、教育部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行政审批局,杨凌树模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行政审批局,韩都会、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散”变革进一步引发市场主体开展生机的关照》(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修建业“证照分散”变革衔接有关事情的关照》(建办市〔2021〕30号)精力,做好变革后续衔接事情,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依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分(行政审批部分)中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立工程企业资质的初次、连续、增项和重新审定的请求,重新审定事变含《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建立工程企业产生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资质审定有关题目的关照》(建市〔2014〕79号)划定的审定事变。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依照原资质尺度举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修建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存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分(行政审批部分)卖力操持存案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二、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