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一、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下列分公司,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型或行业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华府新闻日报】马里兰州州长Larry Hogan在本周二(2020年9月1日)宣布,从本周五(9月4日)下午5点起,马州进入第3阶段复工,商店和宗教场所的开放量能提升至百分之七十五,电影院重新开放,但限制100人或50%的量能。这项复工命令也跟先前一样,采取因地制宜的弹性政策,由地方政府决定当地实施的时间点。 州长感谢州民在对抗新冠肺炎的工作上通力合作,让马里兰州成为全美国抗疫防疫的模范
2012年度省社科基金专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现在开始,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目的。以课题为抓手,深入研究阐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科学决策和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二、研究范围
各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遴选400名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进入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给予每人两年63万元的资助,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3万元为国际交流经费。 (一)申请人须为2020年度拟进站或新近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张玉环在控告信中写道,自己被错误定罪,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7年,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有直接关系。 此后的9月14日,李延明的家属前往宝塔分局当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该申请书称,李延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8月3日摔倒,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并于当日进行开颅手术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力帆,601777)8月27日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显示,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84亿元,同比减少69.42%;净亏损25.95亿元,上年同期亏损9.47亿元,同比扩大173.99%;基本每股收益-1.99元,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 8月6日晚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股份,601777)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重整。 7月9日深夜,力帆股份发公告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家子公司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破产的风险。然而,对于面临破产风险的力帆股份来说,如今还面临着持续亏损、负债较高、乘用车业务下降较大、大额债 6月9日晚间,力帆股份公告称收到上交所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八分文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属的国家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是全国妇幼保健专业技术指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不解决户口和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资产文书岗1名。 (二)党群办公室党群工作岗1名
侵犯注册商标权和侵犯版权均属于刑责。一经定罪,被告会面对以下惩罚的可能: 除非案情严重(即牵涉的侵权产品数量庞大),审讯会在裁判司处进行。审讯完结后,裁判司会即时作出判决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