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报
盘锦市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盘锦市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规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维护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精神,加强推进社保的规范工作。 一、凡我市辖区内各类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接续的失业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的,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已参保但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参保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补缴全部欠费,并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