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
经广泛征求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学校研究通过《深圳大学校区及建筑道路等命名方案(第一批)》(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命名方案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将方案落实到位。: 一、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各类文件资料等即日启用新命名,请各单位注意使用规范
民以食为天,每个人都离不开食物,因此经营食品是很多人的选择的,那么哪种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许可证; 3.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废水废弃物和生产垃圾应与食品制作区域保持距离、应保持通风)和工艺流程。 三、办理成都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申请资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包括: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第1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成都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2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可领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3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凭通知或通知书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温馨提示2点: 1.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惠民社会服务团队成立于2011年10月,“惠民”作为惠州社会工作服务团队,从创立之初就把自己定位手政府的合作伙伴和民众的知心朋友,坚持以公益目标为导向,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为己任。机构开拓的服务领域包括:社区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等。并承接社会各类公益性项目,提供社会工作咨询与培训;接受第三方委托或运作公益招投标等社会服务项目等服务,并承接与社工相关的课题研究及项目策划
专利研发部以建设广西一流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为目标,打造广西区域性专利服务品牌,以扩大、细化专利服务业务,提升专利服务的质量为部门服务准则。专利研发部正向专利分析的方向进行拓展。主要负责校内,其他高校以及企业的专利市场开发,承担政府的专利倍增任务,扩大与校际以及企业之间的对口业务联系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敬称家馆或私塾的教师。称公家机关里处理文书的人。《官场现形记.第七回》:“但这位中丞,是个精明不过的;一个条陈进去,总要请各位老夫子过目
“17173”网站为我国较大的游戏门户网站,其经营者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173fahao.com域名的注册人等诉至法院。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域名“173fahao.com”、网站名称“一起乐游戏”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其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冠游公司诉称,其享有“17173”和“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17173”网站的所有人,[URL]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人和授权使用人,上述商标和域名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二被告注册的173fahao.com域名,攀附了“17173”网站的声誉,并将“一起乐”在网页显著位置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新京报记者从江西乐安县检察院独家获悉,乐安县检察院已提前介入山砀镇杀人案。 新京报讯(记者 罗振宇)8月13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西乐安县检察院独家获悉,乐安县检察院已提前介入山砀镇杀人案。下午,警方将嫌疑人曾春亮的通缉悬赏金额由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达利集团)侵害商标**纠纷一案,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标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二、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而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其他罐头制造和销售等。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达利公司达利园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存在重合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29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