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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达利集团)侵害商标**纠纷一案,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标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二、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而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其他罐头制造和销售等。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达利公司达利园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存在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