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
“又是一年升学时,在这收获的季节,永荣公司纪委温馨提醒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违规操办或参加各种名目的‘升学宴’‘谢师宴’……”日前,公司纪委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全公司党员干部发送了这条微信信息。 为让党员干部职工清醒认识到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是违规收送礼金的重要表现形式,公司纪委紧盯高考、中考即将招录这个关键节点,强化预警机制,加强提醒教育,通过提醒谈话、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向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说“不”。同时明确提出了“五个严禁”,即:严禁违规操办或参加各种名目的“升学宴”“谢师宴”,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违规宴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升学宴”“谢师宴”费用、子女学习等费用,严禁用公车送子女入学等,再次拧紧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安全阀”
9月20日,玉桥集团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交通集团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就加强两节期间作风建设进行专项部署。 一是严明要求,坚决压实纪律红线。要求认真学习《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问责条例》以及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中层干部发送廉政短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给全体党员的温馨提醒”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员干部发信号、打招呼、提要求,督促和教育引导党员干部 9月20日,玉桥集团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交通集团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就加强两节期间作风建设进行专项部署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8月21日上午,汶上县畜牧兽医产业发展中心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监察组副组长刘浩洋作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活动由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马洪联主持,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在教育活动中,围绕“党员干部如何加强党性修养、提升廉洁意识”这一主题,从保持清廉常态、树牢清廉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三个方面,以丰富的案例、通俗的语言、独特的视角给中心全体党员干部上了一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
为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戒毒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6月4日下午,驻厅纪检监察组王小青等一行4人到省戒毒管理局召开工作恳谈会。省司法厅副厅长、戒毒局党委书记、局长乔新月同志详细介绍了省戒毒局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影响戒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与会人员围绕制约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面临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议解决措施,同时就更好促进下一步工作达成了广泛共识,恳谈会取得圆满成功
本网讯(公司工会、团委) 12月10日,由公司工会、团委联袂主办,华盛所独家冠名赞助的“华盛杯”廉政摄影书法漫画大赛展在七楼会展中心集中展出。 本次大赛是我公司首次以“廉政”为主题举办的一项文化活动,旨在配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公司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业意识,营造“扬清正廉洁之风,建和谐文明企业”的文化氛围。 大赛共向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征集到各类作品57组(幅),参赛作品均为我公司干部职工原创作品,并且立意新颖,格调高雅,构思巧妙,含义深远,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__公司,现有职工50人,党员5人。在区党委和街道党工委的正确指导下,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会议要求:一是要严明纪律规矩,廉洁过节。各科室负责人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与施工方等各参建单位保持亲清关系,坚决防止违规吃喝、收受礼金等行为的发生。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时刻把自己的行为规范在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下,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本会与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共同举办“石门水库清淤行政透明座谈会” 本会与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在3月6日(五)于石门水库依山阁共同举办“石门水库清淤行政透明座谈会”,会中邀请到水利署赖建信署长、经济部政风处杨石金处长、廉政署防贪组叶建华组长、各机关政风人员、北水局廉政平台成员、防淤工程厂商、珍水志工与民众约80余人之参与。会议过程除让与会者实地接近抽泥船了解抽泥作业外,也让与会者了解石门水库清淤工作的推动情况。另外也邀请经济部政风处杨石金处长就“创造行政透明与企业诚信新环境”进行专题演讲,本会也由方凯弘理事就“石门水库清淤业务行政透明”发表研究成果
1月21日,我校在图书馆六楼一会议室召开2021年党员领导干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彭惊雷同志主持并作总结讲话,市教育局第一巡回指导组副组长、机关纪委书记杨志军到会指导并作点评讲话,第一巡回指导组其他成员、学校党委全体成员参加。 学校党委对开好本次民主生活会高度重视
一、经辅导会辅导就业或就养安置人员,不得申请就学补助。 二、支领军人退休俸,合于申请规定者,依第十条规定金额之半数,核发学杂费补助。 三、未检附在职相关证明者,依第十条规定金额之无职业核发金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