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设立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如何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内外资有何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等事项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28号)、《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纳入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30号)、《上海海关关于执行》(沪关公告[2014]31号)等相关规定,设立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交海关验核):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提供); (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提供); (5)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需提供); (6)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企业也可向上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办理注册登记。 所在地海关或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接受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8月1日,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正式上线,全国所有关区全面切换为新报关单。关检业务深度融合,将检验检疫作业纳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流程。“我们正在构建一个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系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经过一年多的紧张筹建,位于陆地港二期的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顺利完成申报大厅、货物查验流水线及配套仓储区堆场等项目建设,12月24日上午,厦门海关监管场所验收小组来到泉州晋江国际陆地港,对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在验收前,陆地港国际快件中心管理公司以“不仅通过验收而且按照实际运营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验收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1号令)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作了细致的实地检查、检测,对项目现场的建设和设施配套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评审会认真听取了陆地港公司的工作汇报,以“零整改”全票通过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现场验收,并对1月份的试运营事宜给予了相关建议。 快件中心项目首期规划面积30亩,其中主体占地面积6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设立国际快件的申报大厅、货物查验流水线及配套仓储区,采用“快件自动分拣,可靠性高、满足远程控制和图像处理,海关EDI信息联网通讯”等技术,实现“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目标,实现海关监管与快件通关的高效率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5日批准《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1、2),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原《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见附件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更换经营地址。公司搬迁并不只是更换办公场所那么简单。公司地址更换后,需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影响退税,更甚者会导致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继而引发更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22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商务部现决定: (一)决定废止《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二)决定废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2年第13号) ,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就有关事项发出公告,包括: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RCEP《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上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RCEP《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RCEP《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塞尔维亚等国家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的风险警示通告》(2016年15号)中因哈萨克斯坦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该国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输华限制,有关产品准入检疫措施另行制定。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防止厄立特里亚等国家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3〕1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