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5日批准《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1、2),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原《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见附件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