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贪污贿赂罪立案标准是5000元,量刑结合情节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新北市乌来区民代表会代表简建成被控行贿蔡姓桩脚新台币5万元,一审台北地院审酌简建成自白犯罪,日前依违反选罢法的交付贿赂罪判刑1年8月,褫夺公权4年。全案可上诉。 同案被告蔡姓桩脚则被判刑1年6月,褫夺公权2年,缓刑4年,须完成二场法治教育,100小时义务劳务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探索18年为何仍未“成年” 既不能让黑名单制度代替刑事惩罚本身,也要让黑名单制度长出牙齿来,就需要探索出针对行贿人更精确的处置、曝光手段,做到拳拳到肉。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已在我国探索了18年,但近日新华社调查发现,这个机制似乎还没有“成年”:一方面,因反腐职能从原来的检察院系统转隶到国家监察委系统,目前国家级行贿人黑名单暂停使用;另一方面,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相关的惩戒体系尚未健全。 行贿人黑名单最早由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2002年率先推出,之后升级为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今天,胡 润百富榜发布《中国富豪特别报告》。在该榜发布的15年里,有27位上榜富豪犯罪入狱。《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这些“问题富豪”中,超半数人年龄在 40到49岁之间,46岁是被判刑时的平均年龄
立法院于今(10)日三读通过“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78条及第82条修正案,明定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因案停职或解职时,上级政府指派代理人员不得为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关系,解决实务上代理人资格争议。 有鉴于新竹县竹东镇前镇长罗吉祥于2019年因违反《选罢法》贿赂罪遭判刑,依法停职,新竹县府指派罗吉祥妻子张顺朋代理,张顺朋赢得镇长补选;此外,竹东镇去年7名里长涉嫌收贿遭解职,张顺朋指派7名代理里长中,有6人是被解职者家人,引发争议。 对于今日修法,内政部表示,相当感谢立法委员及朝野党团的推动,让这次修法顺利通过,将有助于促进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会各界期待
注册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每个人都能注册公司吗?许多人想知道他们是否符合注册公司的条件。今天,创业之家将和你谈谈注册公司的条件。注册公司不是每个人都可以
关于一个人可以做几家公司法人很多人有疑问,其实这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 在相关规定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过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八) 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中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