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
受疫情影响2020年1-2月我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增速落入历史低点,随着疫情控制常态化,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逐步恢复,房地产开发投资在1-4月开始转负为正,持续回升,商品房销售面积降幅持续收窄;在新开工项目的拉动下投资增长回升,新开工速度加快;待售面积变化不大,总体保持平稳;土地购置波动较大;主要受自筹资金和定金及预收款拉动到位资金总体趋宽松。 2020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1807.53亿元,增长7.5%,增速比一季度提高7.6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5.6个百分点,随着复工复产不断推进,一季度以来我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呈持续增长趋势。 分区域来看,上半年我省7个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较一季度呈加快趋势,其中渭南、汉中和商洛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提高幅度较大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北京前8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增5.7% 住宅销售面积降18.7% 1-8月,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5.7%。商品房新开工面积1505.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6%;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为3145.8亿元,同比下降5.7%。其中,国内贷款为892.6亿元,增长0.8%
北京市统计局:前2月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03.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4% 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1-2月,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为133.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2.4%。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为6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0%;办公楼为7.7万平方米,下降23%;商业营业用房为3.4万平方米,下降46.7%。 全市房屋竣工面积为8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
导读:在会计上对于企业在经营中所产生的税费进行核算的主要有两个科目.一个是应交税费的科目一个是税金及附加的科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税费来设置二级科目那额税金及附加需要设置二级科目吗?请看下文. 要不要在"税金及附加"下设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明细科目这要看你们企业是否经常发生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情况企业不需要在"税金及附加"下设置明细科目但企业经常发生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不一致的业务从企业管理的需要出发也可以在"税金及附加"下设置明细科目.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收取客户预收款的情况下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其视为收入要交纳附加税.因为会计不确认收入因此附加税就不做会计处理只有"应交税费"进行会计处理."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它是按照会计立场进行核算口径与税法不完全一致;"应交税费"是会计站在税务立场进行核算口径与税法完全一致. 企业应当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金及附加需要设置二级科目吗?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在税金及附加的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最特别的一个税种就是印花税了它是不能在应交税费的科目下核算的.
1-8月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为1505.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6%。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为889.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5%;办公楼为34.4万平方米,下降64.2%;商业营业用房为62.3万平方米,下降36.7%。 全市房屋竣工面积为406.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3规定,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应于销售时认列,不得递延。 该局说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当年度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营业收入调节说明列报减除本期预收款500多万元 ,经查核该预收款系甲公司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递延估计销售汽车附赠奖励积点相对应之收入,依上开规定,该收入应予销售汽车时认列,国税局乃予以调整补税并处罚。 该局进一步指出,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附赠奖励积点,供客户未来兑换商品,虽在财务会计上依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销货收入须估计属奖励积点部分相对应之收入并予以递延,俟客户兑换时才认列收入,惟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3规定,认为该销售货物与劳务及奖励积点为一笔交易,其附赠奖励积点部分之收入,于销售时就已实现,应于销售时申报认列为收入,不得递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