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关于自首的减轻处罚问题,而坦白也是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又是怎样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强律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20年6月3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涉案部分钱款被刘某用来偿还以前的债务,在案的录音及鉴定意见证明,刘某明确告知被害人其在国安委任职并与领导关系密切等,法院对两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期间,吴某某还以做水果生意等理由向汤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
新三板挂牌公司南字科技(836456.OC)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8月11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14日,资本邦获悉,新三板挂牌公司南字科技(836456.OC)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8月11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2020年7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字科技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留样间发现红糖(规格:28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4月16日),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尾号字母为Y,但是该红糖外包装标识生产者没有Y这个公司,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每到年终趁着假期,大家都想带着家人去感受感受自然界的阳光沙滩、林海雪域。但大家都知道,今年情况特殊,很多预订好的旅行都被迫取消。这不,求助人万女士行程还没开始,烦恼就接踵而来
多知网6月30日消息,据深交所官网显示,深交所决定终止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宝巴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深交所表示,宝宝巴士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公开资料显示,宝宝巴士成立于2009年,宝宝巴士是一家的儿童启蒙数字内容提供商,公司目前以0-8岁儿童及其家长为主要目标用户,持续研发、制作、运营以“好听、好看、好玩”为特征的音视频、APP等产品
被告人陈平文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平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8月1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刑初260号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5月21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一名定安籍男子商定一同前往澄迈县老城镇青龙路盗窃路灯电缆线,随后三人携带钳子、锤子、袋子等工具来到老城镇青龙路主干道中间的绿化带处,发现现场有三根相连的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接口**在外面,且未接通电源,三人遂用锤子将固定电缆线接口的水泥砸开,将埋设在三根路灯之间并排铺设的两根电缆线从地下拉出,用钳子剪成小段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带回某废弃酒吧内存放。5月22日下午,由张某某、陈某某将从被盗电缆线中剥出的铜芯拿到老城镇某家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70元,每人分得350元后,剩余20元用于买水。 经勘验,被盗地点埋设电缆线的直线距离约为80米,两根电缆线共计长约160米
相信大家都知道驾驶非法改装车辆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也是不言而喻。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驾驶无证拼装拖拉机还妨害公务的案件。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19时30分左右,王峰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拼装的拖拉机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王鹏坐在副驾驶上
尊敬的公诉人同时又是国家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官: 尊敬的在法治路上艰难跋涉孜孜以求的各位辩护律师: 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在案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陈某明参与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1.陈某明系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