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等有关制度安排。相关社会组织可以联系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过承接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有关帮扶活动,根据自身情况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为了稳固疫情以来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脱管、不漏管,真正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7月14日,铁锋区司法局南浦司法所所长周海燕及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走访教育活动。 走访过程中,周海燕同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进行了交谈,详细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因疫情无法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学习,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自学要求,要求他们认真学习了解《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并再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教育,告知其近期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外出等规定
7月6日上午,市司法局召开市直司法行政系统上半年工作总结会。局党组书记、局长柳雪晴同志主持会议,局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干部、市强戒所、市公证处、市法援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上半年工作情况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董景娅)8月28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施行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我省工作细则的制定出台。省司法厅自今年3月份开始,组织力量起草工作细则
为准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切实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渭南市司法局联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大荔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组详细了解了大荔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场所建设、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县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基本情况。 检查组还抽查了羌白司法所、许庄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纠正起重机变形的方法有很多,也可以通过火来纠正。 这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今天豪钢小编为大家做下介绍。 用火矫正起重机变形矫正效果较好,特别是对一些较硬的弯处;它的施工工艺也比较简单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8月26日讯 (记者 谢燕丽 通讯员 陈力源 梁永康)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新湖街道司法所组织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培育基层普法能人和执法能手,打通社区矫正法宣传的“最后一百米”。 据悉,新湖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疫情防控,在社区卡口、社区公园、临街商铺等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过往群众纷纷驻足咨询学习,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连日来,发放宣传资料共计3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我市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月活动。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毕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12月25日当天三次未打卡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12月份多次缺签,经教育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白沙镇社区矫正对象蒋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12月份多次缺签,经教育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和理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4月30日上午,邳州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社区矫正法》学习座谈会,分管副局长黄远飞同志出席会议,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全体矫正科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学习。 学习会上,首先向全体与会人员印发了《社区矫正法》全文,并由社区矫正科负责人杜峰同志全篇领学;随后,杜峰同志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与大家共同研讨了相关专家学者对《社区矫正法》的解读;最后,各科室负责人开展了讨论交流,发表了各自的学习心得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