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 第一条 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通报!潍坊这7男3女被曝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联合征信及监督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概要描述】 股份回购是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而股份回购的目的大多为以下几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等。本文将对当股份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时的操作流程进行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其中,第二条“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受到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取消呢?不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对此专门进行了解读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一条 为在通信工程建设中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通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我省通信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鼓励通信建设单位,施工(含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和监理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创企业优质品牌和提升服务意识,参照信息产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优质通信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我省境内承包、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各类通信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获奖单位(人)分别为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以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优质通信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湖北省通信学会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