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以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上海实验中学 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据了解,出台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的背景,首先是进一步引导护理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病照顾、疾病康复、居家护理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能力,保障分级诊疗制度有效落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而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国卫办规划函〔2018〕4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护士执业的积极性,优化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
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