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立法于民国106年12月26日(现行条文)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6月11日(含本日)-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其他铁道运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特设铁道局(以下简称本局)。 一、铁道系统之计划研拟、运务与财务规划、技术研发交流与国际合作或输出、民间参与策划及环境保护。 二、各铁道系统之土木、结构、轨道、建筑、景观与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提高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及耗材是指学院办公室购买提供给学院各办公室使用的办公耗材,包括硒鼓、打印纸、办公室备用键盘、鼠标、办公电话机、办公用电池、办公室清洁墩布抹布、一次性纸杯等。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工作,统一采购,统一分配,并做好登记纪录及存档管理
此次申报分为引领型标杆孵化器和成长型标杆孵化器两类,两类标杆孵化器均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任意五项,成长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任意三项。对2021年度认定的标杆孵化器,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复核
第一条开放实验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等,采取学生为主、教师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二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保障**人合法权益,维护**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例》《**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