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规范、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水利部有关要求,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是指“淮河水利”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淮河水利”微信公众号是淮委面向社会宣传淮委工作、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窗口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者:国资部发布时间:2020-06-2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南审校发〔2018〕2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网络域名等。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依法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有“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相关内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营业执照,有三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全南房产网 171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21年8月23日民进十四届三十四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9月3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史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发挥基地作用,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史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由民进各级组织或其他单位主办的,体现多党合作历史、具有会史资料收集、研究和学习教育宣传功能的纪念场所,是各级组织开展会史学习、教育、宣传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设立在民进重大事件和民进先贤生平事迹纪念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