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最近颁布了《民法典》,这一颁布一下子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探讨。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2020年12月31日废止《婚姻法》名义上是作废,其实是推陈出新。而且本身婚姻法原本的规定,也在民法典中基本保留下来,只是对一些法条进行了更新和修改,而不是全面的“抛弃”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屈婷)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等八类药品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的这八类药品为: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今天天津无缝钢管市场报价回落,受前期临沂管厂下跌影响,加之近期上游的走低,市场成交乏力,短期弱势运行。昨天全国型材部分下调30-50,唐山出货一般市场价格有支撑,市场心态转为观望,午后钢坯暂稳,报价4190元,预计今天唐山型材主流持稳。 5月2日,紧邻三峡机场的新型渗铝钢项目建设工地,呈现出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
本报讯(韩宁)根据2000年学校制定的后勤社会化三年改革目标,经过两年多模拟企业化运作,今年初,学校决定撤销后勤管理委员会,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服务功能分开的原则分别成立和组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后勤服务集团的组建进一步明确了甲乙方的责、权利,使学校的后勤、产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实体。它将继续以“三服务、两育人”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为学校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保障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其中撤销本科专业367个。 2019年各高校撤销的专业中,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经济统计学等专业排位靠前。而这些被撤销的专业点,过去某段时间都曾是公众眼中的热门专业
为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精神,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将专业设置由新增、调整、停招、撤销4类,优化调整为新增、撤销2类,不再设置调整、停招专业。与此相适应,新增专业申报数量由学校自行确定,并不再限额;不招生的专业,在每年的专业备案中,应提出撤销,未主动提出的视为撤销
我是国内的一家外贸企业的业务员,有位美国的客户和我司成交了一笔单子 ,交易方式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2018-11-29 我们通过天津港的迪士海运从天津港发往 美国 United States Hawaii 夏威夷州 火奴鲁鲁,檀香山 Honolulu ,货物是不是已经到目的港了,现在客户来邮件说:提单上必须显示信用证编号否则提不了货拒绝付款,货值3846900USD;美国海关规定 到港后21天无人提货将进入海关监管进行公开拍卖。现求助各位在美国的华人了解下火奴鲁鲁,檀香山海关是否有这项规定:提单中没有信用证编号不予放货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志愿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0年10月至1959年1月间参加抗美援朝的中国方面部队的名称。195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边防军改编总计有240万人先后入朝参战,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司令员兼政治委员是彭德怀,邓华为副司令员兼副政治委员,洪学智、韩先楚、宋时轮、陈赓为副司令员,解方任参谋长。1953年7月27日战争双方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字抗美援朝战争结束,中国人民志愿军即分批从朝鲜撤离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