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该起案件确实有很多疑问,两级法院判决撤销泽州县煤炭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幼泽未上交1.5亿余元罚款,但被没收、变卖的原煤始终未能返还,原煤变卖款相关信息外界也无从得知。而公安机关以及法院都答复不予公开涉案信息,这就会留下更多的猜疑和悬念,从 8月1日,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的代理律师朱孝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晋城警方以程幼泽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今年5月,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曾经因出狱大讲排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规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6〕7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初创企业是指在象山县注册的(五年内),经宁波市科技局核准备案的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转移支付至我县用于支持象山县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的专项资金
(海行规发〔2009〕5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不断提升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鼓励和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海淀区设立创新能力培育专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产业技术联盟、补贴企业研发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标准化实施。 第三条 创新能力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引导创新、公正公开、择优支持、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腾讯视频《不可思议的妈妈》是一档由浙江乐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品制作的纯网综艺。节目中,六组身份、职业、背景不同的妈妈将带领着自己的萌宝,在不可思议成长营里共同生活,接受各种神奇的挑战,带来不同的育儿观念碰撞,最终进化为不可思议的妈妈。节目于2017年9月24日在腾讯视频首播
上海海关关于诸暨市升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40号) 住址/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中路158号-4-5 当事人委托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休闲鞋。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1440双,价值2376美元。对于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资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