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肇庆学院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接受肇庆学院毕业的历届校友和在校教职员工、学生的捐赠; 2.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团体组织和港澳同胞的捐赠; 1.所有捐款统一纳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本账户,按照《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该基金的项目使命:向突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等)和遭遇突发事件(如车祸、烧伤等)的在校学生提供最及时、有效和持续的帮助,向危困生命传递人道主义关怀; 3.该基金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而家庭无法全部承担相关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在校学生; ①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材料(附加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校团委审核后填写“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申请表,提交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②如学生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提交申请材料,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③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复审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资助决定并确定资助金额; ④资助额度以万元为单位,每人不少于壹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伍万元人民币(根据保险理赔情况而定),如遇特殊情况,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提高资助额度; ⑤由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和发放。 5.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欢迎捐赠者查阅有关捐赠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月1日起低于100万的勘察、设计、监理将不再需要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与2000年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200万提至4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提至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则从50万提至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取消了原规定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一要求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 《bbin国际平台司法行政系统注销行政许可工作细则》经2020年市司法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注销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区)司法局办理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证件收回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国务院2004年6月27日修订发布现行有效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全文共4章23条.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秩序,制定本条例。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XXX市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XXX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