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
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从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开始征收。1950年,农业各税占国家各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40%。1958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农村经济的执法工作。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2、管理和指导全县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3、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督促乡村搞好四议两公开,特别是搞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4、组织开展乡村两级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5、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政策,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开展相关服务和监督;6、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实施农村承包地的确权工作、家庭承包地的流转和承包地托管等工作;7、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示范、监督和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搞好“一事一议”奖补工作,协助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件查处和**处理;8、组织开展全县农村经济收入、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调整;拟定农经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9、指导全县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相关服务;10、管理和指导全县阳光农廉网络公开监管体系建设和“13710”工作制度督办系统工作;11、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有关农村社会事务工作;12、承办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
(1)负责拟订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发展规划,协调民营经济发展;承担重点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和扶贫开发工作。(2)负责经济信息工作,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经济信息服务;负责审计、社会经济指标统计、劳务输出管理、科技普及等工作。(3)指导农村经济发展,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钦州市落实政策,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减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去年全市减征农业特产税7000万元,减轻农民负担982万元。 钦州市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执政为民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减免政策,将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对粮食主产区种粮户实行直接补贴的政策落到实处
1、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实施本镇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2、加强社会管理
村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主任作为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之一,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保管人应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