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FM巴基斯坦国际空运新闻分享:10月30日,“成都=拉合尔”国际货运航线开通运行。该航线由顺丰航空B767-300型全货机执飞,计划每周运行1班。 2022年10月30日,顺丰航空一架B767-300型全货机搭载着近50吨货物从成都飞抵巴基斯坦第二大城市拉合尔,“成都=拉合尔”国际货运航线由此开通运行,这是顺丰航空全货机首次飞入巴基斯坦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培育社会人才之目的,设立财团法人南华大学(以下简称本法人),特依私立学校法第十条第一项及学校财团法人捐助章程订定准则之规定,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法人事务所设于嘉义县大林镇南华路一段 55 号,并得经学校财团法人主管机关之许可,于适当地点设立分事务所。 二 培育知书达礼、正知正见、智德兼备之社会人才
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 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2007]175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 1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入境者行李为其生活必须或旅行所需的用品,包括随身携带,事先或事后托运行李。 二、出入境者应在以下情况申报行李: (一)行李超过以下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定额者; (二)旅行之前或之后托运的行李; (三)所携外币或黄金超过以下第五条所规定的应报限额者; (四)以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形式携带专业用具者; (六)携带其他治病药物价值在30美元以上者。 三、不限制出境行李定额,除非带有按法律规定的禁止出口或有条件出口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