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育社会人才之目的,设立财团法人南华大学(以下简称本法人),特依私立学校法第十条第一项及学校财团法人捐助章程订定准则之规定,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法人事务所设于嘉义县大林镇南华路一段 55 号,并得经学校财团法人主管机关之许可,于适当地点设立分事务所。
二 培育知书达礼、正知正见、智德兼备之社会人才。
三 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国际宏观及创新思维之人才。
第五条 本法人设立时捐助之财产总额为新台币三亿元及开办费一亿六千二百二十万元(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产权),系由李哲朗等人捐助设立。嗣后并得继续接受国内外之个人、法人或团体之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