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欢迎使用“公益捐款”(以下称本单位)相关服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个资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为了确保使用者之个人资料、隐私及权益之保护,当您已阅读并同意“单位个人资料保护法告知内容”时,即表示您愿意以电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赋予同意之权利,并具有书面同意之效果,若不同意请 (以下为本单位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必须向您告知的各项声明,请您务必详阅。) (二)上述之相关业务或其他符合营业项目所定义之工作范围。 (一)期间:利用期间为本单位或业务所必须之保存期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终止调解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2年5月30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终止调解通知书》,系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作出的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就民事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与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营与管理,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 学院实地实验室和服务器资源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创新、高效有序、安全合法的原则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北京大学校友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暨十二次校友工作研讨会在四川眉山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版的《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会会员资格做出了新的界定。 哪些人有资格加入北大校友会成为会员?新修订《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明确做出了规定:“曾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并且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相比于此前的规定,这次修订增加了“并且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这一内容,明确要求加入北大校友会成为会员必须取得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