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公益捐款”(以下称本单位)相关服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个资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为了确保使用者之个人资料、隐私及权益之保护,当您已阅读并同意“单位个人资料保护法告知内容”时,即表示您愿意以电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赋予同意之权利,并具有书面同意之效果,若不同意请 (以下为本单位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必须向您告知的各项声明,请您务必详阅。)
(二)上述之相关业务或其他符合营业项目所定义之工作范围。
(一)期间:利用期间为本单位或业务所必须之保存期间。
(二)地区:您的个人资料将用于本单位提供服务之地区。
(三)对象:本单位之共同行销、交互运用客户资料公司、合作推广单位、业务往来机构、依法有调查权机关或金融监理机关。
(四)方式:电子文件、纸本,或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据个资法第三条规定,您就本单位保有您的个人资料得行使下列权利:
本单位已采购个资盘点工具,并且针对个资保护有以下应尽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