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学习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上学期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50%及其以上,予以学业预警。学生在每学年末该学年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的50%--70%之间,予以学业警告,学生可选择降级,重新修读;学生在每学年末该学年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的70%及其以上,或该学年所有考试课程(不包含考查课)均未通过,降到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第七学期初,已学所有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10%及其以上或已开设所有主干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三门及其以上,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以支定收、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3、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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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