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近日,济南市国资委发布《济南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据广东人事考试网8月11日消息,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当日通报称,根据举报反映,经调查核实,在8月9日上午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申论》科目考试中,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考点54考场20号考生曾某源(准考证号999990505420),未按考试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并在考试结束时使用手机拍摄申论试题本封面,离场后通过网络发布,涉嫌严重违纪违规。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给予考生曾某源“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的处理。 对该考场监考员落实考务工作不力、监考不到位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河南省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营改增”试点企业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缴流转税? 问:我公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境外公司派员到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境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由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106万元,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的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国***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新一轮医保谈判又要来了! 6月13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医保局表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重点,研究起草了《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征求意见稿)》《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四个文件,公众可于2022年6月19日(星期日)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按照往年惯例,上述征求意见稿意味着2022年医保目录调整工作开始,也意味着以“灵魂砍价”出圈的新一轮医保谈判又将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