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2019年6月,你们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该项目符合性审查过程中,以供应商投标文件法人授权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对该供应商按照废标处理。经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三个字应为瑕疵,不影响法人授权书的真实有效,4位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作出投标文件无效决定存在错误,剥夺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月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价格行政执法案例,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被罚15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和合肥市物价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11月20日对巢湖市2016年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弘宇雍景湾房地产项目,对可销售商品房尾盘房源共计30套(3栋13套、6栋5套、7栋1套、8栋4套、9栋2套、12栋5套)没有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销售大厅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公示该30套可售房源相关价格信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2020年2月9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转办举报件:邱女士十几天前在水果步 行街华原小区楼下的爱心药店购买的口罩是假的,请派人前去查处。2月10日,执法人员张国祥、魏静前往举报人举报的爱心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药店名称为:铜川市美信医药有限公司,现场在该药店的货柜中发现包装完好的标识为3M9001(KN95)批号(#E180786011049C6)的口罩5只(与举报人购买的为同一批次)3M9001(KN90),批号(#E16101603827938)的口罩3只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信件内容 合肥科安是广汇清洁炼化的外协维保单位,现拖欠本人工资末结清,望领导督促。科安项目部经理 张群才 184 4992 1194 尊敬的伊吾网民您好,您所反馈的问题我们将转发至相关部门现回复如下: 2022年10月8日,经伊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广汇清洁炼化分包单位合肥科安维护项目拖欠工资问题情况不属实。通过伊吾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反应人刘庆伟在广汇清洁炼化分包单位合肥科安维修项目产生的劳务费用共计12600元,目前已全部支付完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