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一样,都是需要上牌之后,才可以正常的在道路上行驶的,牌照丢失之后,也需要去进行补办。那么大家知道武汉非机动车牌照补办前提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做车牌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为本市; (二)申请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的,应持有政府批准从事胡同游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力货运三轮车登记的,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应为本市远郊区县; (四)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其车辆应是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的产品; (五)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其申请人必须为本市常住人员,身体条件应符合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认定标准并提交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车辆应为《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内的产品; (六)提交的申请证明、凭证应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城市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规划已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单一的城市,还会考虑到城市与城市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甚至是区域性的多个城乡联动规划,实行资源共享,优化配置,实现城乡一体、持续发展。本栏目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乡村规划建设方面的规定等相关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的规定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3〕000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本机关于2022年07月15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2〕02087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卫生部令第59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