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
1、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1、刑事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制度》《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制度》《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二、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及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正义网安徽5月5日电(通讯员 沈亮)为发挥“府检联动”机制优势,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4月29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座谈会,凝聚合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座谈会上,双方会商了辖区内建筑、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拖欠工程款、工资等引发的欠薪问题,现场查看了欠薪案件材料,并就规范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围绕加强联络、协作配合办理案件达成共识,将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畅通劳动者**渠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该院自3月份开展助力根治欠薪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已依法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9件,涉及农民工工资13.9万元。下一步,该院将充分能动履职,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办理涉农民工讨薪的行政监督案件,当好农民工护“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钟会律师曾长期在一线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先后从事普法宣传、公职律师、法律援助等工作,有着扎实的办案经验,曾参与融资公司担保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伤案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的处理,为政府、企业提供长年法律咨询。本着对每个当事人始终提供 “专业、细致、精准”的有效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各类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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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治日报讯 记者赵志锋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周某某拖欠5名员工19.8万元工资拒不支付,还逃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调查。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查明,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周某某在经营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员工夏某某、赵某某等5人工资共计19.8万元,经七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拒不支付,并以关闭手机、不回复短信等方式逃避调查
江西上饶铅山县志远中学高一学生胡鑫宇,在学校离奇失踪106天后,其遗体被发现。据华商报大风新闻29日报道,胡鑫宇家人委托的律师郑晓静表示,疑似胡鑫宇的遗体28日被发现,29日上午经DNA鉴定,遗体确为胡鑫宇。 胡鑫宇出生于2007年7月,失踪前在铅山县致远中学读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