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3年4月25日签发了大华审字[2013]00488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东方集团编制了后附的上市公司201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东方集团的责任
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为“兰溪云山制药厂”创建于1969年1990年更名为“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1992年6月5日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5号文批准本公司将原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改组为“浙江康恩贝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27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本公司更名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牛信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4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2021号)。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缴款环节,并于2020年9月17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9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