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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家庭教育法第11条规定办理
一、依据家庭教育法第11条规定办理。 二、旨揭在职训练期建立家庭教育服务各网络合作平台,强化学校教师及家庭教育服务人员之家庭教育专业知能,精进专业并提升服务品质,共同协力支持家庭功能,提供多元***,以达到预防并降低问题发生及家庭冲突危机。 三、在职训练采取线上形式办理,参加对象如下: (一)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之公私立机关(构)服务人员
一、依据家庭教育法第11条规定办理。 二、旨揭在职训练期建立家庭教育服务各网络合作平台,强化学校教师及家庭教育服务人员之家庭教育专业知能,精进专业并提升服务品质,共同协力支持家庭功能,提供多元***,以达到预防并降低问题发生及家庭冲突危机。 三、在职训练采取线上形式办理,参加对象如下: (一)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之公私立机关(构)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