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采取新的政策优惠措施,并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共同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区各有关企业: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北京市科委启动了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海淀园科技处受北京市科委委托,负责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宣传、初审等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现就海淀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重磅!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近日,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2023年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本批次中, 新能源汽车共列入428个车型,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进入29个;纯电动商用车进入340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进入23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进入36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予以公告。 五部门丨到2025年 京津冀等沿海港口利用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达到80% 工信部公示申报第369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含新能源车)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2020年12月3日,交通工程公司凭借专业的技术队伍,持续的创新能力,顺利通过评审获得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此交通工程公司正式迈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通过“高新认定”即意味着国家层面对企业创新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的高度认可。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殊荣说明交通工程公司在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多个环节都属于行业领先水平
这次柏图为大家带来纳税申报的5个小常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对当前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了很大压力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