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加计抵减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如何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
自2018年9月起,中国即将加入CRS,即“共同申报准则”。意味着中国成为了全球征税队伍中的一员。与中国大陆一样,香港的金融机构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CRS
2018年中国为鼓励更多生产单位出口,把中国商品更广泛的出售于境外,不但可以提升企业直接利润,更能提升知名度,并且可以提升我国产品竞争力度,提升综合国力。以当前来讲手机出口量是非常大的,当然手机出口退税率也是在众多产品中出口退税率非常高的,具体如何呢?下面立量多就与大家一谈。 相对手机生产单位来讲,在出口贸易时,确实是能够得到出口退税政策保证的,前提是大家要合理地了解手机出口退税率,方能确定出口退税的额度
中国中央罕见推出居民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陷入困境房地产行业的支持力度。 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周五 (30 日) 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公告称,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
长沙芙蓉区: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是选择月报好还是季报好? 现如今,伴随着“双创”活动地持续推进,我国公司注册的数量也不断上涨。其中,在这些新注册的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企业一经成立,就涉及到记账报税等工作,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是如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16%!!!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印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继续出台多项降费举措,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今年以来,国家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就在国务院出台多项降费举措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出通知,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