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
欧洲国家联赛(UEFA Nations League,简称“欧国联”),是一项由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主办,旗下各成员协会参加的国家级男子足球赛事。该项赛事为跨年度举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是取代国家队间的友谊赛。该赛事于6月正式已经开踢了,目前已经到了第五轮和第六轮的比赛,明后两天23、24号的任九14场也全是欧国联的对阵,本届欧国联的赛制是什么样的呢,小组出线规则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5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2021年12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2022年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清全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 一、个人账户是什么?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便捷高效实施,提高农户购机补贴资金申领满意度,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为落实农财两部最新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从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机发〔2021〕5号)关于“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现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现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的要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分为三大类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我市中小学教师(含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施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3-2014学年指定施教机构为深圳大学师范学院;专业科目由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个人选修科目一般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进行
尊敬的捐赠方,您好:感谢您的捐赠,现将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捐款的捐赠方,需要开据捐赠收据的,可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官方网站”或“中华慈善总会公众号”“我要开票”端口申请开具捐赠收据。请在捐款后的第二天至三十天内(且不可跨年度)登录“中华慈善总会官方网站”或“中华慈善总会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我的账户”,选择“我要开票”,按照平台要求填写捐赠订单号及相关开票信息。由于财税系统数据设置原因,未在三十天内申请开票请求的视为放弃开票,中华慈善总会将对此类捐赠以 “爱心人士”的名称开具捐赠票据,不再为其变更票据开票名称
上柜营建股新润兴业(6186)董事长郭长庚今(29)日表示,2022年北台湾完销建案有“新润心城”、“明日庄园”、“新润捷韵A10”一期和二期共四大案。其中“新润心城”将跨年度完工交屋。预计明年将在双北市推案,总销超过100亿元
跨年的发票可以入账的.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年度结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年度结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近日,省社保局下发通知,对2023年度社会保险(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进行了安排。 通知指出,2023年度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3年1月1日开始,2023年4月30日前结束。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得跨年度申报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