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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37区6巷2号302 不管是哪个行业不管我们所做的是什么事情在工作之前都需要做一些规划做出工作的框架以便于提升工作效率.为了提高公司生产施工的装备水平淘汰技术上及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做好设备报废处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废旧设备报废程序. 一.设备报废的原则: 1.设备报废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相关部门及有关同志都必须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谨慎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力争做到该报废的坚决报废,不该报废的不予报废,不扩大报废范围,经公司已审批通过的设备应及时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 2.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粗枝大叶,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批准报废
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终本案件”一词,那什么是终本案件?这个“终”字是否意味着终结?终本案件是否意味着法院对该案无可奈何,因而决定“撒手不管”? 事实当然不是这样,“终”虽是终结的意思,但“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欠债还钱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债不会无缘无故地来,自然也不会无缘无故地走。 现实中法官处理终本案件时,会时刻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一经发现,便会依法进行执行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公租房(含原廉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年度动态管理,六安市住建部门日前对市本级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承租对象进行2017年度资格核查,对于八类承租对象将给予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理。根据公布的通知要求,此次核查时间从7月10日至9月30日,核查范围包括自2009年以来,已享受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承租对象。核查内容包括属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审核承租对象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是否拖欠租金、是否入住等;属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审核录(聘)用手续、户口、住房状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是否拖欠租金、是否入住等
夫妻离婚之后对于没有抚养权孩子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是有期限的,在子女长大成人之后就不用支付了,那么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孩子多大?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保靖县老赖躲猫猫玩规避法院亮利剑助结案【消息】 法官向被执行人向某宣读拘留决定书。 红网时刻湘西4月4日讯(通讯员 彭诗)明明有还款能力仍不还钱,跟法院玩“躲猫猫”规避执行。4月2日,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最终迫使 “老赖”在看守所门口主动履行义务
使用高精度磨床的防护工作如果做得不到位对器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就很严重的事情。只有在使用前严苛的按照操作规程,按照使用说明进行规范的操作才能让高精度磨床在正常的状态下进行工作,为生产提效。下面就其安全防护工作作出一些分析和阐述
为了保证读者能够更好、更及时地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图书馆开展“图书跟踪服务”。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读者在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中查询所借图书的状态显示为“在架”,但在书架上没有找到该书,请于所在校区流通服务台领取“读者所需图书跟踪服务登记表”,填写后交该处工作人员。读者也可以在网上下载“登记表”,填写完整后,发送到流通部咨询邮箱:847985707@qq.com
提单并不属于债权凭证,提单俗称提货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所谓的“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会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此时提单便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3日电)北检侦办立委涉SOGO收贿案,近日谕令前时代力量副秘书长林钰杰新台币10万元交保;时代力量今天表示,纪律委员会今天通知林钰杰到会说明,决议林钰杰即日起停权至侦查终结。 检调调查,前太流公司负责人李恒隆涉嫌透过郭克铭等人,行贿立委陈超明、廖国栋、苏震清、前立委陈唐山、徐永明新台币数十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金额,施压经济部官员撤销太流增资登记,企图夺回SOGO经营权。 台北地检署7月31日指挥调查局各处站兵分65路搜索,并约谈陈超明、赵正宇、廖国栋、苏震清、陈唐山、徐永明及助理,李恒隆等业者共63人到案
财政部今(9)日核释个人重购自住房屋、土地(下称房地),经核准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1项或第2项规定退还或扣抵税额,于重购后5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条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 一、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之入学条件。 财政部说明,个人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之8房地合一税重购退还或扣抵优惠,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均应符合“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且为避免投机,以落实保障自住权益之立法目的,重购后5年内该重购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者,应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款。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依上开规定,个人于重购后5年内,应于重购之自住房屋办竣户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