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政执法机构适用《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和《旅**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照《旅游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据《旅游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 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六) 监事单位每年纳会费5000元; (九)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输出中对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
各省、自治区加拿大28平台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加拿大28平台兵团加拿大28平台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加拿大28平台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